黑龙江弘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许可证批准的核心业务包括境内人力资源派遣(劳务派遣)、职业介绍、劳动关系代理等,同时还经营市场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家政服务等项目。 我公司拥有多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全面详尽的服务标准细则。我公司以专业化、科学化、现代化为目标,秉承诚信、高效、创新的宗旨,致力于创建一流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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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场指南 >>> 员工管理制度不能公司说了算
  
 
员工管理是什么?不就是公司自主下命令、员工一切听指挥吗?这种想法或许正代表了现今多数企业公司的想法。然而这种思想很快就将成为过去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将带给企业公司重大挑战。本期,就让我们直面这些挑战。

  「案件回放」

  今年53岁的彭先生是重庆某公司的职工。2005年6月,董事会任命刘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11月9日,刘先生组织公司负责人、职工代表、工会代表讨论员工考勤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第二天又召开行政办公会进行讨论。职工代表认为这两个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公平,均没有通过。同月15日,该公司召开行政会,会议记录上写明:“对新制度修改后讨论通过。”

  2005年11月28日,这两项制度开始执行。职工彭先生对该制度不满,来到刘先生办公室,摔坏办公电话和电开水瓶。两天后,他向公司认错。一周后,该公司作出了与彭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理由是,新制度规定,损坏公物,公司将视情况对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彭先生认为,新制度霸气十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合法。他向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该委员会调查后,撤销了该通知书。

  「点评」

  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周明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亦曾在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章制度有效的要件之一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案例中某公司在制定新的考勤制度和奖惩制度时,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均持反对意见,这说明该制度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规章制度,很难当作“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另外,根据现行劳动法,只有员工有重大违纪行为,企业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重大违纪的范围,必须在企业规章制度里予以界定明确,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否则不能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公平、公正、合理、得到绝大多数员工支持的制度。遭到多数员工抵制的制度,必将与企业谋求长远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

  -联想集团华东区域总部人力资源处总监刘明广:

  1、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要符合劳动法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程序合法是经常被忽视的。究其原因,多数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的不知道还要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

  制度的制定过程要合法是基本条件,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企业必须重视,而且要从最高管理层开始关注。这个过程还必须是实事求是地征求意见,切实考虑员工的合法利益。HR要引导管理者增强法律意识,最好的办法就是能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保留高素质的人才。

  2、企业要有正确的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比(ROI)概念

  有些企业打擦边球、不按照法规办事的另一个原因,是不愿付出时间和经济成本,比如由于要召集职工代表和工会开会而使制度审核周期变长、完全按照劳动法规定则要支出更多的加班费等。

  企业经营者还要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要正确理解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比(ROI),不能跟员工算小账。企业发展需要利润,获取利润需要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高质量产品和服务需要人才,而人才需要吸引、保留和激励。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保留优秀员工的根本,这些必要的投入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回报和竞争力。

  专家

  本案中,重庆公司仲裁败诉,有其必然性。争议的起因是由于公司需要制定新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重庆公司虽然有召开行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但是职工代表并没有同意通过该两项制度。对此公司没有积极采取进一步协商的方法,而是直接召开了另一次行政会议,擅自将会议记录改为“对新制度修改后讨论通过”。

  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属于无效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做出解除与彭先生的劳动合同,自然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目前不少公司在员工管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员工必须完全接受公司的管理。

  法律赋予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工作上的管理。现在多数企业中,员工只能听从公司的安排,对于不合理的要求,也没办法拒绝,要保住“饭碗”,只能一忍再忍。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员工可以理直气壮的对公司说“不”了。

  误区二:制定规章公司说了算

  公司为了便于管理,会制作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以往的劳动法律中,除了重庆市等个别地区,都没有对员工的参与制定权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已经习惯了“我说了算”的管理模式,很少有公司会主动征求员工的意见,更不用说与员工讨论通过。本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制定企业规章将不再是公司单方面的权利。公司的规章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必须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讨论,如此通过的该项规章方可执行。

  面对新法的即将实施,公司老板们与其事后“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防御工作。公司的管理有序合法,就能很好的控制住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成本,也减轻了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成本。虽然这需要公司投入大量的心血和精力,但是对于一个谋求积极良好发展的公司而言,这番投资必会为公司带来物超所值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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